发条微信赔了5千块 烟台一市民诋毁他人被起诉

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清洋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清洋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2月1日,被告林某带孩子来原告王某店里理发,理发结束后被告林某坚持以会员价付款,但由于被告不是店中会员,店员以非会员价收费,被告付款后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帖指名诋毁原告,帖子中写到“创意理发造型胡乱收费”(化名)、“乱要价”、“祝早日关门”等字眼并附加了王某理发店店面的图片。因被告林某是微商,朋友圈里好友很多,给原告王某造成了严重影响,大量客源流失,经济受损,原告王某无奈特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费10000元整。

  “我不知道,发个朋友圈竟然会有那么大的麻烦……”被告林某表示十分懊恼,在法官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林某主动向原告王某道歉,并自愿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在朋友圈公开道歉。(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针对此案,该案审判长李庭长说,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虽是自媒体的一种,但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利用微信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发布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