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是否受法律保护须尽快厘清
甘肃省工商局发布的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甘肃省工商局发布的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在微信购物迅猛增长的背景下,甘肃省工商局的报告却指出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应该说,这让很多热衷于微信购物的群体心有余悸。对此,笔者认为,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的说法有失偏颇,有必要厘清微信购物时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时廓清公众疑虑。
无论是商家借助传统的实体商铺进行经营还是通过网络、电视等新型渠道进行经营,本质上都是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营利活动。通俗来讲,在街边小店或超市卖商品是营利,在“微店”或朋友圈卖商品同样是为挣钱,渠道的变换创新改变不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实质。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否定不了“微店”的营利性质,“微店”店主不能藉此逃避监管。
当然,微信营销中通过“微店”销售商品与通过朋友圈销售商品还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微店”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平台提供者应对入驻的第三方商家的真实信息负责,违反监管义务的,应与商家共同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通过朋友圈销售商品则多系个人的出售或经营行为,前者如出售自己闲置的电脑等物品,交易双方受合同法保护,后者如将自己商店的链接发布到朋友圈,买方依然受消法保护。须引起注意的是,对一些名为微信购物,实为传销的行为,公安和工商部门理当果断打击。
简而言之,虽然微信购物是在社交工具上衍生的新型经营模式,但依然是商业经营。工商部门须尽快厘清微信购物中不同模式的区别并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同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规范。而微信所有者更应高度自律,清理不良商家,净化微信购物环境,以此取得消费者信任,提升竞争能力。